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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成都高新区推进“三次创业”利用楼宇资源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成都高新区推进“三次创业”利用楼宇资源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14〕19号),进一步细化政策内容,理顺操作规程,确保政策实施依法合规并取得实效,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原则

(一)支持方向为成都高新区“三次创业”确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以金融业、商务服务业为重点的生产性服务业。

(二)支持楼宇为成都高新区范围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改造升级的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商务、商业、科研型楼宇。商务建筑面积及纯商务楼宇的建筑面积不包括产权单位自用楼宇的建筑面积。

(三)支持对象为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的的上述楼宇开发企业,及其他相应的楼宇业主、签订服务协议的楼宇运营管理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

(四)入驻率是指同一楼宇内主导产业企业数量占比和入驻面积占比。

(五)支持对象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支持对象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二、申报规程

(一)鼓励打造专业特色楼宇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对成都高新区某一特定主导产业企业入驻率在50%以上的楼宇,若楼宇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则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50万元一次性补贴;楼宇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再给予3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楼宇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方向二:对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企业入驻率在60%以上的楼宇,若楼宇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则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40万元一次性补贴;楼宇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再给予20万元补贴,再依次递增后,对同一楼宇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方向三:对引进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总部企业和世界500强、各行业国际国内领军企业总部,入驻率在40%以上且入驻的总部企业和企业总部数量不少于10家的楼宇,若楼宇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则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100万元一次性补贴;楼宇面积每增加1万平方米,再给予5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楼宇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方向四:对楼宇内入驻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税)之和达到1亿元的特色楼宇,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100万元一次性补贴;楼宇三税之和每增加1亿元,再给予5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楼宇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方向五:对入驻面积达到90%以上的楼宇,楼宇业主或楼宇运营管理企业利用现有地址为未入驻、无办公场地的成都高新区内电子商务、软件开发、创意设计等企业提供工商注册地址,并对虚拟入驻企业实施有效监管服务,若新增虚拟入驻企业达到100家,则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10万元补贴;以后每新增虚拟入驻企业100家,再给予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楼宇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条件

支持方向一:经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认定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和金融业、商务服务业中任一产业企业入驻率达到50%,则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50万元一次性补贴。楼宇面积在1万平米基础上每增加5000平方米,再给予3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楼宇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方向二:经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认定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和金融业、商务服务业等产业企业综合入驻率达到达到60%,则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40万元一次性补贴。楼宇面积在1万平米基础上每增加5000平方米,再给予2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楼宇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方向三:经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认定后,企业入驻率达到40%以上,总部企业和企业总部数量不少于10家的楼宇。

支持方向四:经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认定后,楼宇内入驻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和达到1亿元的楼宇。

支持方向五:经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和工商局认定后,入驻面积达到90%以上,楼宇业主或楼宇运营管理企业利用现有地址为未入驻、无办公场地的成都高新区内电子商务、软件开发、创意设计等企业提供工商注册地址,并对虚拟入驻企业实施有效监管服务的楼宇。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区楼宇载体基本情况表》;

(3)《成都高新区楼宇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

(4)入驻企业房屋购买或租赁合同;

(5)申报对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6)经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出具的专业楼宇、主导产业特色楼宇、总部经济特色楼宇、亿元税收特色楼宇证明原件(支持方向一、二、三、四提供);

(7)经成都高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入驻楼宇企业上年度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纳税证明原件(支持方向四提供);

(8)经成都高新区工商局出具的虚拟园区特色楼宇的证明原件(支持方向五提供);

(9)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门

支持方向一: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产业一处、二处、三处、金融处、商务处);

其余: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商务处);

支持方向一、二中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加速器、孵化器、创业苗圃楼宇,由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商务处)受理后,商创新中心确定是按《成都高新区推进“三次创业”利用楼宇资源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还是按《成都高新区推进“三次创业”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执行,若按前者,则由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商务处)执行,若按后者,则由成都高新区创新中心执行。

(二)鼓励楼宇定向招商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鼓励楼宇整栋、整层出售给单一主导产业企业。对楼宇开发企业将楼宇出售给单一主导产业企业的,若出售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则给予楼宇开发商10万元一次性补贴;出售楼宇面积每增加2000平方米,再给予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楼宇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方向二:鼓励楼宇重点招引规模以上主导产业企业。对引进主导产业企业的楼宇,每引进一户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主导产业企业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5万元一次性补贴;以销售收入1000万元或服务收入500万元级次递增,每新引进一户对应级次主导产业企业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的补贴标准对应递增1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方向三:鼓励楼宇招大引强。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按照亚太区及以上、大中华区和中西部等级,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后分别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每户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经认定后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30万元一次性补贴。

支持方向四:鼓励楼宇开展定向招商推介活动。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参与成都高新区相关部门开展的定向招商推介活动,或自行开展符合成都高新区产业定位、楼宇经济发展要求的招商推介活动,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后,按单次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40%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2、申报条件

支持方向一:楼宇整栋、整层出售给单一主导产业企业,且出售面积最低达到2000平方米。

支持方向二:招引规模以上主导产业企业的楼宇。

支持方向三:新引进亚太区及以上、大中华区和中西部等级企业总部及总部企业的楼宇。

支持方向四:开展定向招商推介活动的楼宇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区楼宇载体基本情况表》;

(3)《成都高新区楼宇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

(4)入驻企业房屋购买或租赁合同(支持方向一、二、三提供);

(5)成都高新区投资服务局出具的新引进企业证明材料(支持方向二、三提供);

(6)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7)经成都市政府性审计、会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原件(支持方向二提供);

(8)成都高新区投资服务局出具的招商推介活动认定文件复印件(支持方向四提供);

(9)招商推介活动费用证明材料(发票、合同)(支持方向四提供);

(10)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商务处)

(三)鼓励楼宇开发企业自持并整体经营

对楼宇开发企业在申请用地或建设楼宇时承诺楼宇自持经营10年以上且不分割出售产权,并按照成都高新区要求统一对外招商运营的楼宇开发企业,由成都高新区招商、国土、规建部门针对项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具体扶持办法。

(四)鼓励同一楼宇内多业主聘请专业机构整体运营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对多业主共同聘请专业运营管理机构,并按照成都高新区要求统一对外招商运营的,所共同委托经营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且单一楼宇业主所委托面积达到200平方米,给予每个楼宇业主2万元一次性奖励;该楼宇业主所委托经营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再给予1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楼宇业主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支持方向二:对在单栋楼宇内受委托经营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并按照成都高新区要求统一对外招商运营的,给予该运营管理企业50万元一次性补贴;受委托经营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再给予5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运营管理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申报条件

支持方向一:多业主共同聘请专业运营管理机构,所共同委托经营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且单一楼宇业主所委托面积达到200平方米的。委托年限不低于2年,委托后主导企业入驻率年增长不低于20%。

支持方向二:在单栋楼宇内受委托经营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并按照成都高新区要求统一对外招商运营的运营管理企业。委托年限不低于2年,委托后主导企业入驻率年增长不低于30%。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区楼宇载体基本情况表》;

(3)《成都高新区楼宇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

(4)运营管理企业简介及资质证书;

(5)业主房屋购买或租赁合同;

(6)委托运营管理合同;

(7)运营管理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商务处)

(五)鼓励社会资本收购散售楼宇并整体运营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鼓励购买新建楼宇并整体经营。对整栋、整层购买成都高新区内新建楼宇,并按照成都高新区要求统一对外招商运营的,若购买楼宇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则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购买楼宇面积每增加2000平方米,再给予15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楼宇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方向二:鼓励收购散售楼宇统一经营。对企业或自然人收购整栋已散售楼宇,并按照成都高新区要求统一对外招商运营的,按照楼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起,给予新楼宇业主50万元一次性补贴;楼宇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再给予5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楼宇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申报条件

支持方向一:整栋、整层(2000平方米起)购买成都高新区内新建楼宇,并按照成都高新区要求统一对外招商运营的企业或自然人,承诺持有年限5年以上,购买后主导企业入驻率年增长不低于30%。 
支持方向二:收购整栋已散售楼宇(5000平方米起),并按照成都高新区要求统一对外招商运营的企业或自然人,承诺持有年限5年以上,购买后主导企业入驻率年增长不低于20%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区楼宇载体基本情况表》;

(3)《成都高新区楼宇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

(4)购买楼宇企业或自然人简介;

(5)业主房屋购买合同;

(6)统一招商运营承诺书或委托统一招商运营管理合同;

(7)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商务处)

(六)支持楼宇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鼓励聘请国家一级、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凡聘请国家一级、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楼宇物业管理服务达到一年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楼宇业主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支持方向二:鼓励物业管理公司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物业服务。对物业管理公司积极配合楼宇招商、为入驻企业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的,每年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实施等级评定,对被评定为一、二、三等级的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支持方向一:聘请国家一级、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楼宇物业管理服务达到一年及以上,并配合成都高新区进行楼宇经济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的楼宇。

支持方向二:积极配合楼宇招商、为入驻企业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并配合成都高新区进行楼宇经济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的物业管理公司。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区楼宇载体基本情况表》;

(3)《成都高新区楼宇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

(4)物业运营管理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5)楼宇物业服务合同

(6)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和规划建设局联合出具的物业服务企业等级评定书(支持方向二提供);

(7)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商务处)

(七)支持楼宇增强配套服务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鼓励楼宇增加公建配套。楼宇业主依法投资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设置立体车位等,增加楼宇公共停车位,解决楼宇员工停车难问题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投资新建、改建员工餐厅或公共用餐场所解决楼宇员工就餐难问题的,按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支持方向二:鼓励楼宇挖潜改造。对为适应入驻主导产业企业发展而进行的通信网络、能源设施等基础设施改造、提升,按其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实施主体最高200万元补贴。

2、申报条件

支持方向一:依法投资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设置立体车位等,增加楼宇公共停车位;投资新建、改建员工餐厅或公共用餐场所的楼宇业主。

支持方向二:为适应入驻主导产业企业发展而进行的通信网络、能源设施等基础设施改造、提升的楼宇业主。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区楼宇载体基本情况表》;

(3)《成都高新区楼宇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

(4)配套服务改造提升项目相关项目立项或审批材料;

(5)配套项目改造提升合同及验收报告(含发票等);

(6)楼宇所属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楼宇经济配套服务项目证明材料;

(7)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商务处)

(八)支持楼宇构建公共服务体系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鼓励楼宇创新增值服务。自愿在楼宇中设立楼宇经济综合服务站,配合成都高新区开展主导产业招商、配备楼宇联络员、定期报送入驻企业统计信息等相关工作,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起到示范作用的综合服务站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补贴。
支持方向二:鼓励楼宇开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主导产业行业协会、企业联盟等建立楼宇经济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开展专项工作,开展楼宇统计、调研、宣传、培训、政策宣讲、业务交流和各种专业招商活动等,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给予单项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专项补贴。

2、申报条件

支持方向一:在楼宇中设立的配合成都高新区开展主导产业招商、配备楼宇联络员、定期报送入驻企业统计信息等相关工作的楼宇经济综合服务站。
支持方向二:建设楼宇经济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开展楼宇统计、调研、宣传、培训、政策宣讲、业务交流和各种专业招商活动的主导产业行业协会、企业联盟等。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对楼宇经济综合服务站的认定材料,含政务服务的楼宇经济综合服务站由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联合政务中心共同认定(支持方向一提供);

(3)固定资产投入、人员工资等证明材料(发票)(支持方向一提供);

(4)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对楼宇经济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材料(支持方向二提供);

(5)楼宇专项活动证明材料(发票)(支持方向二提供);

(6)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7)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商务处)

三、审批程序

(一)企业向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指定处室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指定专业处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指定综合处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根据需要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指定综合处室汇总政策兑现资金,并形成政策兑现建议方案报经贸发展局办公会审核;

(四)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将办公会审核结果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

(五)成都高新区财政局根据管委会分管领导的审定结果,按预算管理流程对计划指标进行审核后,将专项资金计划指标加载到经贸发展局,由经贸发展局按照政策执行效果或项目建设进度及时下拨资金到企业,并督促企业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保证专项资金的下达与项目进度同步。

(六)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对上年度完成事项进行支持的政策条款兑现在每年5月之前完成,对本年度完成事项进行支持的政策条款兑现在每年11月之前完成。

四、资金监管

(一)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制定相应的政策及资金管理办法,根据需要组织政策资金评审工作,组织政策兑现工作。

(二)成都高新区财政局、审计局负责组织政策兑现的绩效评价工作。联合经贸发展局对验收不合格或绩效评价结果差的企业,将视情况收回相关财政资金。企业应及时上报政策扶持效果,配合经贸发展局和财政局做好项目验收及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三)成都高新区财政局负责监督财政资金专款专用情况,每年联合经贸发展局和审计局不定期对企业政策兑现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违规使用,将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并收回企业已享受的资助金,取消该企业三年内享受高新区财政扶持政策的资格。

(四)企业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情况导致申报资金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及时上报经贸发展局;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以及不按批复计划实施、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解释说明

(一)成都高新区企业总部和总部企业认定标准按《成都高新区推进“三次创业”加快商务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二)针对新引进楼宇项目,投资服务局参照本政策相关条款给予招商引资政策,并按投标方土地使用承诺,对其土地价格、保证金等优惠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并约定相应主导产业聚集要求。

(三)针对已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楼宇项目,依据合作协议条款比对本政策,未有约定涉及本政策相关条款的,按本政策执行;投资合作协议与本政策条款相近或冲突的,按投资合作协议执行,不再享受本政策。

(四)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涉及申报对象的相关指标从2014年1月1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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